上海《餐飲業油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一、一般要求
1.1餐飲服務企業可采取以下措施減少油煙的產生量:選用低脂食材、使用自動化烹飪、使用密閉烹飪器具、燃用清潔燃料
1.2餐飲服務企業采取必要的油煙收集措施
1.3餐飲服務企業應采取有效油煙凈化措施,符合(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DB 31/844-2014規定,防止油煙排放對環境空氣造成影響。
( 油煙濃度應符合1.0mg/m3限值要求;油煙具有特殊氣味并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造成影響時,臭氧排放濃度應符合60無量綱限值要求)
1.4餐飲服務企業應建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委托專人或第三方運營、管理、維護保養油煙凈化設備。
二、油煙收集要求
2.1餐飲企業應為產生油煙或異味的爐灶配置排煙罩
灶頭采用吸式排煙罩,火鍋、燒烤采用環形側吸罩或伸縮上吸罩,鐵板燒使用條縫式側吸罩。
2.2一般1米的煙罩排風量為2000m3/h
2.3蒸箱產生的蒸汽一般單獨收集,使用固體燃料的油煙宜單獨收集
三、油煙凈化要求
3.1.1餐飲服務企業應餐飲機械過濾器(或與紫外線相結合)、旋網過濾器(或與紫外線相結合)、運水煙罩、吸收式油煙凈化煙罩等一級油煙凈化設施對大顆粒油煙加以凈化處理。
3.1.2符合下列任意情況,餐飲服務企業應在一級凈化設施后加裝二級油煙凈化設施,如靜電式油煙凈化設備、濕式油煙凈化設備,以對細顆粒進行凈化處理
A爐灶總發熱功率大于5*108J/h(139kw),B經營場所就餐面積大于150m2,C就餐位數大于75座
用于凈化細顆粒油煙的二級油煙凈化設備應經過國家環境保護產品認證,且在設備認證與運行過程中,油煙去除率不低于90%;
3.1.3餐飲服務企業產生特殊氣味并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造成影響時,應采用高級氧化除味器、物理吸附或化學吸附除味器等除味設備加以凈化處理。
3.1.4餐飲集中區應將一級油煙凈化設備通過風管連接至集中配置的后續油煙凈化設備。(相當于室內一級凈化,室外二級凈化)
3.2
油煙設備的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