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放濃度低于排放標準還需要上治理設施?是否存在過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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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經收集、未治理,直接排放,其VOCs的實際排放濃度遠低于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時,企業是否必須要對此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加裝相關治理設施?如需要,是否存在“過度治理”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另外,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除濃度達標外,處理效率也需達標。《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收集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