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瀏覽鎮江瑞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logo

熱線電話:

18052890670

江蘇省VOC處理要求有關問題

2021年03月06日

VOCs排放濃度低于排放標準還需要上治理設施?是否存在過度治理?

關于污染物排放和治理問題的咨詢

如果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經收集、未治理,直接排放,其VOCs的實際排放濃度遠低于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時,企業是否必須要對此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加裝相關治理設施?如需要,是否存在“過度治理”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另外,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除濃度達標外,處理效率也需達標。《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收集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


上一篇: 環保設備運行時噪聲規定

下一篇: 噴涂voc排放國家要求

国产日韩久久久久精品影院首页-6v影视久久夜色精品国产噜噜,国产精华Av午夜在线,免费在线观看